国家退休年龄政策详解
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规定,我国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群众团体的退休年龄政策,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
干部篇
对于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干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均可申请退休:
- 男性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且其参加革命工作已满十年。
- 男性干部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干部年满四十五周岁,若经医院证明其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亦可申请退休。
- 若因工作导致身体伤残,经医院证明并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工人篇
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者应考虑退休:
- 男性工人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工人年满五十周岁,且其连续工龄已满十年。
- 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对身体健康有害的工作的工人,男性年满五十五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若其连续工龄满十年,则符合退休条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 男性工人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工人年满四十五周岁,若其连续工龄满十年,并由医院证明及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 因工作导致身体伤残的工人,需经医院证明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政策旨在保障老弱病残干部及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退休生活,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希望能够为每一位劳动者提供一个体面、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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