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在直播、传播游戏画面时是否具有侵权连带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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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平台作为网络平台,有权在其平台上进行游戏直播,并享有相关用户流量、收益等方面的权益,如果直播平台运营者未能确保直播内容中未包含或贬低特定游戏的内容,则可能存在侵权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游戏版权的保护并不局限于游戏的物理实体形态,而是涵盖其基于虚拟世界的商业活动,主播在直播中扮演的角色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推广游戏、展示游戏规则、与玩家互动答疑等,若主播存在故意或过失,通过贬低、诽谤或其他方式影响游戏玩家对特定游戏的真实评价,甚至诱导或促成玩家在游戏中做出与之冲突的行为,如恶意PK、违规操作等,这构成了对游戏开发方和游戏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参考案例: 某知名网络游戏运营公司在一款热门游戏的官方直播平台上,主播使用诸如“这是坑爹游戏”、“这个游戏太烂了”、“那是顶级挂机游戏”等带有贬低性质的语言,贬损该款游戏的画面和质量,导致大量玩家对该游戏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引发玩家不满并退出直播间的场景,主播还邀请其他玩家在直播中进行“对比测试”,挑出对方游戏中存在的严重缺陷或漏洞,明显干扰了游戏的正常运行,违反了游戏开发方和游戏厂商对游戏性能及用户体验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主播的上述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法规,而且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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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明确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发生争议时,除负责处理现有平台上的侵权行为外,应对因服务提供过程中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造成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部分责任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未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仍然需履行相关义务,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参考案例: 在本次《审判指引》中的判例中,互联网视频播放平台A因误推送含有不良内容的网络游戏直播片段,受到了游戏制作方B的举报,根据《民事责任解释》第33条的规定,平台A作为服务提供者,虽然并未从中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其提供服务器转发、技术支持等网络技术服务,如未采取必要的删播措施,其可能已经间接参与并激化了平台上的侵权事件,导致损害扩大,平台A不仅要应对现有的侵权行为,还需对其行为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即对损害扩大部分,如观众观看游戏的体验破坏、玩家流失等进行赔偿。
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在直播、传播游戏画面时,确实具备一定的侵权连带责任,具体的责任主体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①作为直播平台运营者,应当确保所直播的直播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不得贬低、恶搞、侮辱特定游戏;②对于主播而言,应注意自身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责任感,尊重并维护相关游戏开发者和游戏玩家的权利,避免因不当言论引发负面影响;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优质网络技术服务的同时,应遵守《裁判文书公开查询系统》等相关制度,能够及时识别并处理可能产生的侵权行为,为平台内的用户提供稳定、安全的服务环境,相关司法机关应依据《侵权责任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及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司法指导,以此保障合法合规的游戏直播经营行为,同时也加强公众对此类话题的关注和理性对待,防止类似的恶性侵权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