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事,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_厦门焊工证有补贴吗
河南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事,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
感谢网友的提问。
安阳大火事件的发生令人感到痛心。目前这起事故已经导致38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那么,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案,可能涉及到哪些犯罪呢?
我们来分析一下。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负责人可能涉及以下几点罪名:
1、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
这个主要是说 该企业负责人或职业人员在执行某项生产作业的过程中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或者严重违反安全责任管理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生命财产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
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这个主要指企业设置的安全生产设施或设备存在重大隐患,又或者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环境条件存在严重不足,存在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情况,间接或直接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产生其他社会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
3、消防责任事故罪。
这个主要是说,企业负责人或职业操作人在日常生产行为中,严重不遵守消防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且经消防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的情况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或者拒绝执行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从而引发严重伤亡事故的行为。
4、失火罪。
这个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在执行某项操作的时候,漠视相关法律,忽视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或者在行为实施的过程中因过失而引发失火,并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
根据我上面罗列的罪名,从刑法上来看,这四项主要的罪名一旦成立,量刑是不会轻的。
当然,我上述罗列的罪名也只是一部分而已,实际要以法院判决的为准。但是,不管法院最后怎样判,构成犯罪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河南安阳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火灾一案的相关人员,他们必定要因为自身的过失,而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个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牢记“安全无小事,生产靠大家”!
一场大火,38人遇难,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达几千万甚至更高,待事故原因调查清楚之后,必然要向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那么这场大火背后,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有哪些呢?由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首先,先了解一下事故的起因,以及经济方面的赔偿责任
11月21日下午4时22分许,河南省安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火情报警,称位于文峰区宝莲寺镇平原路的凯信达商贸公司厂房发生火灾。
接警后,支队立即派出力量前往处置,同时供电、市政、公安、应急等各部门也赶往现场处置和救援,光是消防救援队就派出救援车63辆、人员240人。
自接警后,晚上8时许,火情基本得以控制;晚上11点许,明火被彻底扑灭。从救援投入的力量和明火被彻底扑灭的时间来看,这场火灾的火势是很大的。
据悉,涉事的凯信达商贸公司,近期主要从事针织服装生产,不少女工就是来自附近的几个村子,每月能有1000多元的收入;着火的厂房一楼是仓库,储存或堆积着各种布料,而二楼作为生产在使用,当时工人正在二楼赶制一批棉衣棉裤。
根据对事故原因的初步调查,现在掌握的情况是一楼仓库电焊违规作业,引燃了堆积的棉絮等布料,着火后浓烟向二楼迅速扩散,导致二楼生产工人来不及逃生而窒息。
目前伤亡情况是38人在事故中遇难,包括前期统计的两名失踪人员;另有两人受轻微伤,体征平稳,无生命危险。
关于事故的最终起因,目前仍处于调查阶段。当下,除了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以及安抚好遇难者家属的情绪之外,另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对遇难者的家属进行经济方面的赔偿。
按照最高法《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遇难者近亲属的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除此之外,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时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支出,也在赔偿范围之内。
按照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平均每个遇难者大致能获得的赔偿在七八十万或者一百万元左右,具体还要根据遇难者的年龄、是否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等各种因素,个体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凯信达给职工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那么遇难者是可以获得来自工伤保险基金方面的赔偿的,以上各赔偿项目从基金中列支。然而,经工商信息查询可知,这家注册于2007年的商贸公司,参保人员的人数是0,这也就意味着公司极有可能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
而按照《工伤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因工造成的工伤或死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这也就意味着,凯信达商贸公司需负担所有赔偿项目,38名遇难者加2名伤者,预计总赔偿费用在三四千万元左右。
第二,事故中涉及到的法律责任
上文说到,事故的原因还在当中,但初步判断是违规电焊作业所引起的,倘若如此,那么应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呢?法律层面又当如何量刑呢?
首先交代一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数字和直接经济损失为依据,事故大小一般被划分为4个等级,从轻到重依次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中“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由此可见,该起大火造成38人遇难,已经属于特别重大事故的范畴,这是追责的背景。接下来再看向谁追责的问题:
1,电焊操作工和直接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面临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故的初步调查结果是电焊违规操作引起的,大家应该知道电焊作业是应当带证上岗的,属于特种作业。
如果电焊工没有相关资质,按照“特别重大事故”的结果,以及《刑法》第134条前款的规定,包括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在内(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内,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前款: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起事故造成38人死亡,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范畴,因此如果电焊工存在无证等违规作业的行为,包括凯信达商贸公司直接责任人在内,大概率被处以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样的例子在现实中不是没有发生过,比如此前厦门就查处过类似案例,电焊工马某、王某无证承接电焊业务,在某次焊接遮雨棚的时候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最终而人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河南这场事故中,不仅造成了更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有人员伤亡,所以电焊工和直接责任人被判处缓刑的概率不大,判处实刑是大概率事件。
2,如果违规操作中,有第三人的安排或者授意,也要追求他的刑事责任;
如果在电焊违规作业中,除了电焊工,还有第三人,那么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比如厂内职工张三明知电焊工没有资格作业,或者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作业,却执意安排或者授意他人在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作业,那么张三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适用的罪名同样是上文说到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以上依据的是《刑法》第134条中后款的规定,即: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且从量刑标准上来看,第三人的刑事责任相对更大一些,最高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除了以上三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之外,不排除同时追究其他责任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比如厂房内的消防通道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通行不畅的情况?再比如厂房内基本的消防设施是谁负责的?是否存在消防设施陈旧、老化、失灵的现象?相关责任人都有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这次安阳市厂房大火,教训是惨重的、代价是巨大的,特别是事故中遇难的38人,家属的心情难免无比的沉痛。
但事故已经发生了,我们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始终把安全生产记在心头、付诸行动,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最大程度上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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