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掏鸟判十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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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jiu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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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 」,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大学生掏的鳥应该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是法律的残酷性和严肃性,有法必依,依法必严。

大学生掏鸟判十年半

面对当事人父亲有可能会继续申诉,当然应该支持,这是法律赋予公民应有的权利。但站法律的高度如何解读,那另当别论。

首先一点被告人掏鸟窝的行为应认定为触犯国法,理应受到刑事追究,该案发生后历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然后法院审判,最后交监狱执行。程序合法。

至如该案焦点争议点是重判,这一点值得探讨,我国刑法对定罪量刑有严格标准,量刑轻重必须符合法律相关条文规定,不可随意解读法条,公、检、法各司其责,相互监督,依据法律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不枉不纵,严格执法,同时有一系列相关法律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是最关键一环,严格执法打击犯罪是国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法官具有特殊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压力干扰,依法裁判。只要证据确实,程序合法、适用法条得当就应无条件执行,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法律尊严,有力维护社会正常秩序,震慑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法制的天空一片晴朗。

图源网络

“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案,当年在央视都作了报道。足以体现国家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视,同时,也以此典型案例告诫人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至于当事人闫啸天的父亲,在儿子即将出狱之际发声“可能会继续申诉”,从法律角度解读:

1.申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获得公平正义的途径。也就说,只要其父愿意,按照正常途径申诉是完全可以的。

2.申诉的意义不大。

(1)闫啸天的犯罪事实是清晰的,即掏燕隼鸟窝二次,共得16只燕隼雏鸟,并进了出售获利;收购一只并转手获利。

(2)法官的定性是准确的,即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3)当年的量刑已考虑到村民联名信、闫啸天是初犯、认罪态度和在校大学生等因素,而量刑为“情节特别严重”中的十年最低刑期。

(4)闫啸天的父亲已经申诉五年,但仍未改变最终结果。其实严父的申诉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与其继续申诉,不如带着判决书,在辖区的巡回法庭接待日,听听最高院专家的意见,免得再度浪费精力。

3.律师的话不能不听,也不能全听。像这种引起全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判决一定是经过合议庭再三斟酌的结果,出现明显瑕疵的概率几乎是零。

「大学生捕获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十年」当事人即将出狱,其父可能继续申诉,该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我对法律程序不甚了解,当事人掏了16只小鸟贩卖了,既没有虐待也没有残杀吃了,判刑过重。

试问一下,将被判刑十年的贪官,哪个严重?二级保护动物,又不是珍稀保护动物,就算是,法律不应该这样没有温度吧?当然处罚可以,毕竟是保护动物。

一个考上大学的学生,十年大好时光,就这么在一念之差之下度过了,真的让人稀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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