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资产的法律保护及游戏直播的侵权界定
对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以及游戏账号,目前国家法律尚未出台具体法规进行明确保护,虽然存在一些规范和指导性管理办法,但针对网络装备和游戏币的保护措施仍显得不够完善,在发生较大的网络欺诈等事件时,虽然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办法对欺诈行为进行制裁,但整体上法律保障尚显不足。
关于网络游戏直播的侵权标准及法律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为我们提供了明确的指导,该指引中详细规定了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
在审查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作品时,需综合考虑多个因素,独创性是关键一环,这要求我们判断画面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并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画面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是否包含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以及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也都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对于游戏直播画面的保护,若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应予以保护,同样,游戏主播基于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伴随主播的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若符合特定条件,也可被视为新的作品并受到保护,如果直播画面中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仅是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那么该直播画面则不被视为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新作品。
值得注意的是,若游戏画面是由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的操作指令和既定规则自动生成的,那么这种用户操作行为并不属于创作行为,不会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如果游戏为玩家预留了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玩家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并且这些创作成果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那么该玩家就享有相关创作成果的著作权。
虽然当前法律对网络游戏资产及游戏直播的保护尚有不足,但随着相关法规和指引的不断完善,我们正逐步走向一个更加规范和有保障的网络游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