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警方刑拘4人,团伙利用网络聊天软件组织卖淫, 你怎么看?
深圳南山警方刑拘四人,因涉嫌利用网络聊天软件组织卖淫活动,您对此有何看法?
网络空间已然成为色情行业的新领地,其蔓延之势令人担忧,中国政府对于网络色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但色情信息仍屡禁不止,这背后既有为暴利铤而走险的网络色情团伙,也暴露出网络扫黄中因法律不完善而遭遇的困境。
网络色情违法犯罪的侦查难度
在打击网络卖淫招嫖的专项行动中,侦查难、举证难、成本高的问题尤为突出,网络色情犯罪依托于虚拟社区、交友软件和网络广告等平台,借助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进行传播,由于互联网具有跨地域、跨国界的特点,犯罪分子常常租用国外服务器以逃避监管。
一些代聊人员具备高超的计算机技能,善于利用高科技手段隐身,增加了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网络犯罪没有固定的犯罪现场,使得侦查工作更加困难,当前监管部门和侦查力量难以有效查处和取证此类案件,尤其是电子证据的特性使得举证难上加难。
电子证据的挑战与法律空白
电子证据是网络犯罪查办的主要依据,但其科技性、易变性等特点要求收集、提取、保全、审查、运用等过程需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一般侦查人员往往缺乏相关专门知识,操作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证据的丢失或变化,网站内容的快速刷新和删除也使得取证工作更加困难。
我国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地位、合法性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通常通过勘验检查、制作笔录、打印图片等方式收集证据,但这些证据在法律中的可靠性往往大打折扣。
管理体制与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在办理网络招嫖案件时,公安机关需投入大量时间和警力进行外围侦查,当前警务模式下,基层派出所人少事多,更倾向于关注能快速见效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的考核机制也以短时间内打击数、批捕数、起诉率为标准,导致网络招嫖等耗时费力的案件往往不是重点关照对象。
网络卖淫行为具有超时空的特点,涉及行为人、发生地等多重性,在管辖权和处置权上存在争议,整顿网络招嫖不仅是公安机关的职责,还需要文化、教育、信息、工商等部门的合力,这些部门在监管过程中未形成有效合力,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只顾商业利益,忽视了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
对于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的行为,信息发布者已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审查信息,若知错不改、持续发布此类信息,政府管理部门应履行管理职责,媒介提供者应承担起审查义务,保护社会公序良俗,不应只顾商业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
网络色情违法犯罪的打击工作面临多重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只有形成合力,加强监管和合作,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色情蔓延,维护社会公序良俗。